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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日期:2024-02-15 20:33:09 来源:一氧化氮检测器

  2022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厂内DA002排口的臭气浓度、氨气、氮氧化物、氯化氢、二氧化硫、硫化氢、环氧丙烷、乙醇、颗粒物和DA003排口的氯化氢、环氧丙烷、乙醇、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需每半年监测一次,DA001排口的氯气、氯化氢需每季度监测一次。该公司2021年11月12日、2022年5月9日分别对厂区所有排口的监测因子进行仔细的检测,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DA001排口开展2022年一季度自行监测。

  某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6月1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拟处罚款。2022年7月5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贰万玖仟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该案件是典型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之前未进行自行监测是由于受疫情影响,就是否应思考该企业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没检验测试这个情况,我局进行了严肃的讨论,最后讨论认为:受疫情影响未开展自行监测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企业来说应该不存在,因为企业可完全委托本地第三方公司做检测,例如在疫情期间,我们生态环境局就是委托的本地第三方公司来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不能以疫情作为借口来规避自己的义务。第一,企业上半年都没有对DA001排口开展检测过;第二,即使企业受疫情影响,但其并没有向生态环境局报备并说明情况,如果该企业向生态环境局报备,行政机关定会指导他们委托本地第三方公司监测,解决这一个问题。

  所以,疫情当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要考虑疫情对公司能够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企业的合理诉求予以采纳,也要注意分辨,不能让企业以疫情为借口,作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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