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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第8页

日期:2024-01-06 06:37:59 来源:一氧化氮检测器

  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水泥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

  (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废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

  (四)水泥企业应对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操作的流程和环保设施运作情况进行记录,其中有条件的项目应纳入企业运行中控系统,具备即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的功能。处置危险废物的数据记录应保留五年以上,处置一般固态废料的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年以上。

  (五)水泥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窑尾废气中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水泥窑排气筒一定得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信息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公开。

  标签: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工业污染大气污染低碳能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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