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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22 13:28:30 来源:一氧化氮检测器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对社会组织开展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一)2022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2022年度检查。

  即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先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再进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入口,点击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在线办理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登录慈善中国网站填报。

  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做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网上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2023年6月1日填报系统通道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填报材料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平台系统“受理”审核后,社会组织下载打印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做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为原件)送交文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印鉴。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情况;

  (九)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包括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情况;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来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别的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4.内部管理混乱,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7.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档次大于4级),资产金额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0.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经过民主决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的;

  11.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文县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将在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及“文县民政”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

  (二)年检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九条、第十条》);年检不合格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两年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一)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应格外的重视,认认真真地对待,要通过年检工作促进各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的提高,充分的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三)接受年度检查是社团和民非单位理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社团和民非单位应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检工作任务。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次年检工作的方式、步骤、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