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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医”揭秘

日期:2023-10-28 13:52:38 来源:一氧化氮检测器

  近日,曾经轰动一时而目前已确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复旦投毒案”有了新进展。被害人有可能死于肝病和医疗事故的推测,让案情愈发扑朔迷离。在命案的审理中,法医检验尸体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探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那么,在中国古代的命案调查与审理中,“法医”是一个怎样的群体?尸体检验又有着怎样的司法面相呢?

  中国现代法医学专业仅仅建立了二十多年,但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传统法医学,尤其是尸体检验技术同样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司法公正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韩健平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中国传统法医在13世纪已形成一门体系化的学问,领先于世界。“某些类型的死亡方式的检测验证的方法,已经与我们今天没有多大的区别。但直至晚清,我们的尸体检验手段仍然主要停留在尸表层面上。但是,西方在16世纪以后,尸体检验中逐渐利用解剖学方法来探明死亡的性质,开始领先于中国。”韩健平说。

  在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一位“法医”当属南宋的宋慈。然而,他并不是今天典型意义上的法医。在很大程度上,宋慈是一位致力于尸体检验知识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的官员。宋慈曾四次出任提点刑狱。这是中央外派地方的司法监察长官,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负责审核基层官员的命案调查与审理。他发现基层官员往往因为缺乏尸体检验知识,无法很好地主持尸检工作,导致一些不实的检验结论,酿成冤案。

  为了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宋慈决定编辑一本系统介绍尸体检验知识的手册,供给官员们参考。1247 年,宋慈刊行了这部名为《洗冤集录》的著作。该书以条目体的形式,介绍了尸体检验法规、现场尸体检验流程、尸体现象以及近三十种死亡方式的尸体检测验证的方法等。

  《洗冤集录》中的一些检测验证的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例如,在分辨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两种情况时,该书指出:前者“手脚爪子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后者则无。尸体特征的描述全部符合现代法医学上辨认死伤所依据的“生活反应”原理。又如,该书中将机械性损伤分为“手足他物伤”和“刃伤”两大类,以伤口有无出血和肌肉组织的收缩情况,作为判断生前或死后损伤的依据。

  此外,该书还介绍了不少具有科学性的急救方法,例如,在急救冻死时,“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则冷气与火争必死。”救上吊自杀者时,“不得截绳子,但款款抱解放卧。”等等。

  “宋以来,相当于今天的省一级的司法长官,在尸体检验制度的建立与检验知识的整理研究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南宋时期江西的提点刑狱徐似道建议,在基层官员制作的尸体检验报告文书中,加入国家制定颁行的检验正背人形图,用于示意尸伤的部位。清代湖南按察使郎延栋在任期间,编著了《洗冤汇编》。这些省级的司法长官与宋慈一样,也是因为发现了基层官员在主持尸检工作中有一定的问题,然后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制度上的建议,或编辑这方面的手册。”韩健平解释道。

  在中国古代,基层官员通常负责命案现场尸体检验的主持工作,实际的尸检交由社会底层人员来完成。宋以来,这种工作由一类被称为“仵作”的人群所垄断。

  “最初,仵作一类是替死人梳洗、穿衣、装殓、抬棺的殡葬业者。官府在调查命案时,会临时征召或雇佣他们来现场检验尸体。不过,从清雍正年间开始,国家在官府中专设了仵作的职位,但提供的薪水很低。”韩健平说。

  “在清代,仵作由地位低下的贱民担任,往往好几代都从事这一职业,子孙被禁绝参加科举考试。一些仵作在传统社会里也兼职做些推拿和针灸的活计。他们大都是文盲,积累的尸体检验知识往往经由官员或文人的文字记录,得以保存和传播。”韩健平补充道。

  在清代,一桩命案发生后,州县长官不仅要负责现场的勘查与尸体检验,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缉捕罪犯,还要负责在县衙对命案进行审理。学术界通常认为,清代知县实际上身兼警长、验尸官、检察长和法官等诸多角色。

  但韩健平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宽泛,有待细化。“例如,在现场尸体检验环节,知县仅仅扮演了验尸官的角色,还是把警长、检察长和法官的角色也带入了尸体检验的环节?”

  尸体检验活动在理论上可大致分为刑事侦察型和庭审调查型。刑事侦察型尸体检验通常由命案的发生所启动。警官带领法医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须有第三方见证人。法医对尸体进行全身自上而下、自前而后的检验,最后出具有警官、法医和见证人共同署名的尸体检验报告。

  在法庭审理中,由于对尸体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存在疑问,法官可以主持进行庭外调查型尸体检验。这时,法官带领法医在原、被告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检验尸体的争议部位。在检验结果报告中,法官、法医和原、被告双方都须署名确认。

  在清代,当命案发生后,知县会即时带领仵作、刑房书吏和皂隶等前往命案现场,讯问当事人案情。然后,知县会带领尸亲、在事人和证人等到停尸的地方,让仵作当着众人的面进行检测验证和喝报,确定致命伤,并就检验结论进行对质,最终形成一个检验结论。

  “在我们的印象中,州县长官去做尸体检验,就像我们今天的警官带着法医去做这样的工作一样。”韩健平说道,“我认为,这个观念是不准确的。我想要强调的是,在清代的尸体检验活动中,把法庭审理的一些因素也带入进去了。”

  韩健平认为,从尸检活动的参与者和进行流程来看,清代尸体检验,并非单纯的刑事侦查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庭审理活动。这种历史上的侦查权与审判权的混合,使得我们至今在文化上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制衡,缺乏敏感和深刻的自觉。当现代法律制度移植进中国后,我们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应对举措,导致这些制度不能发挥它原初的设计理念。

  从清代尸检现场可管中窥豹的是,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侦查权、公诉权和裁判权的界限是模糊的,这并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只有当三者处于一种相互制衡的状态,才更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