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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哪些?

日期:2023-10-08 09:43:19 来源:一氧化氮检测器

  吸毒检查和吸毒检测是公安机关查缉毒品、发现涉毒人员的重要手段。吸毒检查是指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场所、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涉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看、了解、核实或审查的行为。吸毒检测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戒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验,目的是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开展吸毒登记、认定吸毒成瘾或检验戒毒成效提供相关依据。近年来,一些规范性文件通过授权或建立制度机制的方式,扩大吸毒检测的对象范围。那么,开展吸毒检查与吸毒检测的法律依据何在?目前,其对象范围为哪些人群呢?

  吸食、注射毒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禁毒法明确了“禁吸”,并对检查毒品和吸毒作了较详尽的授权:

  第一,公安机关有权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相关检查,海关有权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毒品相关检查,邮政企业有权对邮件进行毒品相关检查(详见禁毒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医疗机构有权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详见禁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对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详见禁毒法第六十条)。

  吸毒检测属于吸毒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处罚、戒毒等措施的前提和判断依据。吸毒检测之后,对于发现有吸毒行为的人,要进行吸毒登记,并认定是否吸毒成瘾。如果只有吸毒行为而未成瘾,就采取行政处罚和必要的管控或帮教措施。如果认定已成瘾,则要决定采取何种戒毒措施。

  吸毒检测的法律规范依据主要是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检测、强制检测和吸毒登记:“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做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戒毒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该依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戒毒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仔细的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进一步明确检测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在登记的同时,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工作。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的基础是建立吸毒人员数据库。2009年5月13日公安部、司法部、原卫生部联合发布《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其第三条规定吸毒登记的对象,第四条规定吸毒登记主体和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2016年新修订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吸毒检验测试对象、检测主体、检测样本、检测程序、检验测试标准、经费保障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促进了吸毒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解决了长期以来基层执法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上述四类人员中,后三者比较明确。关于“涉嫌吸毒人员”的范围,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的通知》有明确限定,“涉嫌吸毒人员”指的是以下七类涉嫌吸毒的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涉毒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劫持、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嫌疑人员;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员;群众举报吸毒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吸毒检测必要的其他人员。

  近十年来,我国吸毒检测已经扩大到特殊行业(如驾驶员)、就业(如公职人员准入)等领域。

  第一,通过地方禁毒立法扩大到校车、公共交通驾驶人员。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有驾驶员特别是船员、校车驾驶员的吸毒人员禁业规定。一些地方禁毒立法规定公共交通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例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就规定,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船舶和航空器等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理应当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通过体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扩大到公职人员准入等领域。人社部、原国家卫计委、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属于体检不合格。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一般参照该体检标准执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湖南省衡阳县等地下发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解决的方法,规定报考、安置、调入该地区的公职人员,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或拟吸收的党员对象,体检时必须做毒品尿样检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取消录用、聘任资格、不得提拔、任用或加入中国。还有一些基层党委、政府也出台文件作出类似规定,并将村“三委”(指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包括在强制检验测试范围之内。

  2016年4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公务员吸毒问题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公务员吸毒问题的排查发现和查处力度,在部分地区公务员招录中开展吸毒检测;毒品滥用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积极努力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吸毒检验测试的项目纳入部分地区和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招录体检范围,开展对新招录公务员身份信息与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的比对,协助把好公务员队伍“入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