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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7起!石家庄市第二季度典型案例通报

日期:2023-10-01 02:32:49 来源:一氧化氮检测器

  日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石家庄市第二季度典型案例,共7起,详情如下:

  2022年3月19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核查省级推送在线数据异常。该企业建有的1条建筑陶瓷制品生产线处于在生产状态。核查发现该企业环境信息管理台账未依规定记录原辅材料使用、生产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等信息。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环保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立案条件,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并现场指导企业建立环境信息管理台账。该企业积极整改,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做复查时,上述行为已完成改正。

  2022年6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的第十二种情形:“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认定该企业环境信息管理台账未按照记录的内容、频次、形式记录原辅材料使用、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在线异常推送数据对该公司进行充分调查,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企业迅速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整改。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免于处罚裁量合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针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进行依法免罚,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处罚给企业在信用、融资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容错免罚,给予企业改正机会和适度的容错空间,为公司实现绿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执法更有温度,更人性化,在提升公司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的同时,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名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反固态废料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免于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主要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实验室废液,年产生量约3吨左右,检查发现该企业办公楼北侧化验室内西侧地面存放盛装化验室废液的2个塑料桶,重量约50公斤,盛放危险废物的塑料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的50公斤危险废物未及时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立案条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企业积极整改于检查当天将问题整改完成,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做复查时,未发现别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2年4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的第六种及第十二种情形:“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出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认定其化验室废液收集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但因首次出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属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的第六种情形,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免于处罚裁量合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询问。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执法人员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要善于发现、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依法免罚,不仅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与惩罚,也给予企业改正机会和适度的容错空间。

  2022年3月2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某实业有限公司核查,核查中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附近,2台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作业,尾气净化装置未密闭,未安装滤芯。该行为符合《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的立案条件,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现场指导企业更换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滤芯。该企业积极完成整改,上述行为已完成整改。

  2022年6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的第十二种情形:“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认定机械叉车正在作业,尾气净化装置未密闭,未安装滤芯的违法事实,本案取证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属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免于处罚裁量合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询问。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针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进行依法免罚,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处罚给企业在信用、融资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容错免罚,给予企业改正机会和适度的容错空间,为公司实现绿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执法更有温度,更人性化,在提升公司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的同时,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名称: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免于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3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控平台推送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小时超标信息后,立刻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在线监控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其氯化氢波动大,13时数据超标。经调查,该公司6号炉浆制备系统出现故障,浆液无法正常投入,导致氯化氢波动大,13时小时数据超标,期间该公司已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干粉投入量,紧急恢复浆液制备系统,14时数据回到正常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10号令)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检验测试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因该公司6号炉在线监测数据氯化氢日均值未超过排放标准,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免予对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经执法人员充分调查,认线号炉在线监测数据氯化氢日均值未超过排放标准,属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免于处罚裁量合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询问,执行环节规范、严谨。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坚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以服务为主,边执法边普法,防微杜渐,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案例名称:河北森磊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免于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2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推送任务对河北森磊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仓存放的煤矸石、砂土易产生扬尘,原料车间作业时车间密闭不严,存在扬尘污染隐患。查阅该公司环评材料,环评中要求原料车间采用车间密闭、苫布遮盖、车间顶部设置喷淋装置等相应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原料库存放约50方煤矸石、80方砂土,铲车正在投料作业,已开启雾化喷淋设施。原料车间采用单片彩钢瓦密闭建筑。铲车作业时将南侧墙壁磕碰损坏,造成原料车间密闭不严,粉尘无组织排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大气污染程度”、“违反频次”、“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因素,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免予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认定原料车间密闭不严属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经执法人员充分调查,认真核实,属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免于处罚裁量合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询问,执法环节规范、严谨。

  轻微环境违法企业免于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精神,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情。不仅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更加有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石家庄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5日22时VOCs在线小时。经查,该企业VOCs喷漆房因催化燃烧治理设施控制模块接触不良,导致主风机不正常运行,致使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69.107mg/m3,超过标准值(60mg/m3)0.15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立案条件。

  经高新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由于该企业因催化燃烧治理设施控制模块接触不良,导致主风机不正常运行出现超标,超标后及时报备分局,烟尘实测日均值未超标。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1版)》第8条第4四项规定:“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可以不予处罚。经上会集体讨论研究,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经执法人员充分调查,认真核实,属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免于处罚裁量合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询问。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扎实践行“稳经济大盘”各项举措,落实“零处罚”要求,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帮扶企业整改问题,通过分表计电、污染源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措施开展远程执法,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2022年5月20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石家庄茂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学苑路和祁连街交口东南侧绿化工地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发现一台环保备案编号为“3-3A009536”的挖掘机尾气检测结果超标,光吸收系数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1.65、1.47、3.78,均值为2.3,该公司于5月20日不再使用超标挖掘机,并于5月23日将超标挖掘机清场。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石高环责改字〔2022〕DD0504号),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高环罚字〔2022〕DD0504号),罚款伍仟元整,6月2日该单位已将罚款自觉履行到位。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该案通过现场检查,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确定环保备案编号为“3-3A009536”的挖掘机尾气检测结果超标违法事实清晰属实。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经执法人员充分调查,认真核实,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非道路移动机排放量大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和氮氧化物也是我市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一环,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布零散,流动性强,严厉查处尾气超标排放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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