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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企业处理办法

日期:2023-07-25 18:55:10 来源:一氧化氮检测器

  《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企业处理办法》现已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处理,标准报检行为,保护正常的查验检疫作业次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等法令法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处理作业。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以下简称查验检疫部分)担任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处理作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查验检疫部分处理本企业报检事务的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出口货品的出产、加工单位处理报检事务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则处理。

  署理报检企业,是指承受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托付人)托付,为托付人向查验检疫部分处理报检事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担任向查验检疫部分处理地址企业报检事务的人员。

  第五条报检企业处理报检事务应当向查验检疫部分存案,存案时应当供给以下资料:

  第六条资料完全、符合要求的,查验检疫部分应当为报检企业处理存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存案号。

  第七条鼓舞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查验检疫部分处理存案。现已处理存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能够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

  第八条已存案报检企业向查验检疫部分处理报检事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查验检疫部分存案的报检人员处理。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许查验检疫监管事务会集的地址向查验检疫部分处理本企业的报检事务。

  第十一条署理报检企业处理报检事务时,应当向查验检疫部分提交托付人授权的署理报检托付书,托付书应当列明货品信息、详细托付事项、托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托付人的公章。

  署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托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事务,并对托付人所供给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查看。

  第十二条署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查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查验检疫收费状况照实奉告托付人,不得假借查验检疫部分名义向托付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报检企业处理报检事务应当恪守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查验检疫规章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第十四条报检企业处理存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资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担任且承当法令责任。

  第十五条查验检疫部分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事务进行监督查看,报检企业应当活跃合作,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资料。

  署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条件交上一年度的《署理报检事务陈述》,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恪守查验检疫法令法规状况、报检事务处理准则建造状况、报检人员处理状况、报检档案处理状况、报检事务状况及剖析、报检过失及原因剖析、自我评价等。

  第十六条查验检疫部分对报检企业实施信誉处理和分类处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过失记分处理。报检人员的过失记分状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誉记载。

  查验检疫部分能够发布报检企业的信誉等级、分类处理类别和报检过失记载状况。

  第十七条 《报检企业存案表》《报检人员存案表》中载明的存案事项产生改变的,企业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改变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存案的查验检疫部分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八条报检企业能够向存案的查验检疫部分请求刊出报检企业或许报检人员存案信息。报检企业刊出存案信息的,报检企业的报检人员存案信息一起刊出。

  第二十条鼓舞报检协会等职业安排实施报检企业职业自律处理,展开报检人员才能水平确定和报检事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职业的标准化、专业化,避免恶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查验检疫部分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职业安排的辅导,充分发挥职业安排的预警、安排、和谐效果,推进其树立和完善职业自律准则。

  第二十二条署理报检企业违背规则打乱报检次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查验检疫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实施法令》的规则进行处分:

  (二)回绝合作查验检疫部分实施查验检疫,拒不承受查验检疫部分监督处理,或许要挟、贿赂查验检疫作业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报检企业有其他违背出入境查验检疫法令法规规则行为的,查验检疫部分依照相关法令法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二十四条查验检疫部分依照“出入境查验检疫企业信誉信息收集条目”对报检人员的报检过失进行计分。

  第二十五条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署理托付人处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事务的,免予提交报检托付书。查验检疫部分参照署理报检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需求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动的,凭有用证明文件能够直接处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员处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3号)、《出入境查验检疫署理报检处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一起废止。《出入境快件查验检疫处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规则》(国家查验检疫局令第1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