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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被严厉处罚!

日期:2024-04-23 07:13:53 来源:VOC检测仪

  2018年5月,原平湖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现场检查,经现场抽查2018年4月部分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控视频、检测报告单,发现13辆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验测试的数据不实情况,具体为“未把气体流量分析仪的稀释软管喇叭口套在汽车排气管上,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把套在气体流量分析仪上的稀释软管取下了”两类弄虚作假检验操作,并为此出具了13份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针对该检验测试公司上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原平湖市环保局对其处罚款43.6万元,并将此问题线索抄送质检部门、将涉事车辆抄送给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众所周知,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也即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在行驶时排放的尾气更会污染空气,其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验测试市场的公平竞争,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其他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机构也一样,务必杜绝出现此类检验测试的数据造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此案警示所有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公司,确保采样检验测试过程规范、检验测试的数据真实和准确。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十七条第四款: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可以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3、除了上述对机动测检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处罚外,对其他污染物检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