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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日起施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规范

日期:2023-08-13 02:49:29 来源:VOC检测仪

  新建企业自 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依照本规范的规则履行,不再履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归纳排放规范》(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则。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能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提早施行本规范。

  1.1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履行表1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操控要求。

  1.2车间或出产设备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的,VOCs 处理设备的处理功率不该低于80%。关于要点区域,车间或出产设备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的,VOCs 处理设备的处理功率不该低于 80%;选用的原辅资料契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则的在外。

  1.3废气搜集处理系统应与出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废气搜集处理系统产生毛病或检修时,对应的出产工艺设备应中止运转,待排除毛病或检修结束后同步投入使用;出产工艺设备不能中止运转或不能及时中止运转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备或采纳其他代替办法。

  1.4 VOCs 燃烧(燃烧、氧化)设备除满意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操控,到达表2规则的限值。使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燃烧炉燃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意相应排放规范的操控要求。

  1.5 冲天炉及燃气炉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合格断定根据。冲天炉及燃气炉的基准含氧量按表 3 履行。其他出产设备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合格断定根据,不得稀释排放。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无安排排放操控依照本规范 的规则履行。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安排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契合表 A.1 规则的限值。

  “十三五”期间,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全体上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进,但和发达国家比较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大部分区域PM2.5的问题仍然杰出,臭氧污染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往后一段时间改进大气环境质量的首要思路将是PM2.5和O3的协同操控。因为VOCs是PM2.5和O3二次污染物构成的首要前体物,而我国VOCs的排放量现在尚处于高位,“十四五”期间及今后一段时间内VOCs的减排使命将会十分深重。2021年是“十四五”的局面之年,VOCs管理职业相关方针、排放规范、技能攻略等管理体系将持续完善,管理重心将持续以要点职业(石油、化工、涂装、印刷、油气收回、制药等)的污染管理为主,强化工业园区等排放会集区域归纳整治,加强污染源监管及监督性监测才能建造,提高VOCs的全体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