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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法释义(16)】督查机关统辖准则

日期:2023-01-24 00:32:29 来源:荣誉资质

  第十六条各级督查机关依照处理权限统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则的人员所涉督查事项。

  上级督查机关能够处理下一级督查机关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必要时也能够处理所辖各级督查机关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

  督查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条件是职责明晰。对督查机关的统辖规模作清晰规则,既能够有用防止争论或推诿,又有利于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督查机关的统辖规模供给问题头绪,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一起,对提级统辖和统辖争议处理方法做出规则,能够增强督查作业的机动性、实效性,做到准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则的是督查机关对督查事项的一般统辖准则。督查委员会实施的是级别统辖与地域统辖相结合的准则,各级督查委员会依照干部处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督查目标依法进行督查。本条中“依照处理权限”指的是依照干部处理权限,比方,国家督查委员会统辖中管干部所涉督查事项,省级监委统辖本省省管干部所涉督查事项等。关于督查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则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中从事处理的人员”,其所涉督查事项由其地点的县级督查委员会统辖,县级督查委员会向其地点大街、城镇派出督查组织、督查专员的,派出的督查组织、督查专员能够直接统辖。

  第二款规则的是提级统辖。提级统辖是对分级统辖准则的必要弥补,便于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督查事项。上级督查机关首先要依照一般统辖的分工,管好自己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假如按规则应由下级督查机关统辖的事项,上级督查机关也都去处理,管得过多,不仅管不过来,也不可能管好,不利于发挥下级督查机关作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督查作业有序、正常展开。上级督查机关处理下级督查机关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从实践来看首要限于以下几种状况:(1)上级督查机关以为在其所辖区域有严重影响的督查事项;(2)上级督查机关以为下级督查机关不方便处理的重要杂乱的督查事项,以及下级督查机关处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督查事项;(3)领导机关指定由上级督查机关直接处理的督查事项。

  第三款规则了统辖争议的处理方法。“统辖争议”,是指关于同一督查事项,有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督查机关都以为自己具有或许不具有统辖权而产生的争议。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督查机关产生统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督查机关,由该上级督查机关确认由哪一个督查机关统辖。“一起的上级督查机关”,是指同产生统辖争议的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督查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联系的上级督查机关。这一规则的根底是从属联系,比方,同一省的两个地市督查委员会的一起上级督查机关,是该省督查委员会;两个县级督查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一起的上级督查机关仍是该省督查委员会。

  需求留意的是,督查机关在作业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处理不归于自己统辖的督查事项,也不能抛弃职守把自己统辖的督查事项推出不论。假如不能依法确认某个督查事项是否归于自己的统辖规模,要及时请示上级督查机关予以清晰。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我国方正出书社出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