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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在线监测设备入选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日期:2023-09-19 16:41:37 来源:荣誉资质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通知,印发《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其中,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显示,企业购置4类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这4类在线类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和1类废水检测设备,分别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据分析测试百科网了解,《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显示3类在线类大气污染源监测设备及2类水质污染监测设备,分别为:在线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五日生物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逐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不是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不是满足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努力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