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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规范

日期:2023-01-24 00:32:19 来源:新闻动态

  ( GB 3095―2012替代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施行)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维护和改进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证人体健康,拟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则了环境空气功用区分类、规范分级、污染物项目、均匀时刻及浓度限值、监测办法、数据计算的有效性规则及施行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规范中未作规则的污染物项目,能够拟定当地环境空气质量规范。本规范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规范初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2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规范将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维护要求当令修订。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规范》(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规范〉(GB 3095―1996)修正单》(环发〔2000〕1号)和《维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