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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头条丨5月到来这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正式实施

日期:2024-01-15 23:14:32 来源:新闻动态

  电工电子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南(GB_T40663-2021 )》发布,本文件提供了电工电子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策划、实施、评审和改进的指南。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电工电子企业组织环境绩效评价,不适用于企业环境事务方面的认证(或注册),也不适用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性要求的建立。

  本文件规定了废铅蓄电池再生处理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综合能耗、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以及应急预案和个体防护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废铅蓄电池和铅蓄电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含铅废物的再生处理,废铅碳电池再生处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3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2022)》,《标准》明确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评价标准等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为了提高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区域供热额定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当天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条例对洪泽湖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泉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神堂、城头会、神头等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规划》、《天津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指导钢铁行业持续减排,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强制性区域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4月13日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发布《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和氨。标准一是细化了恶臭气体无组织控制措施。二是增加了氨气泄漏检测有关要求。三是增加了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于2025年1月1日执行本标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于2022年5月1日执行本标准。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工业固态废料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综合利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深化完善广东省碳普惠自愿减排机制,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新编制了《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碳普惠市指运用相关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交易机制,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工作,促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行为。本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