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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中毒身亡!岗位员工、安全科长、总经理等5人均涉刑责!

日期:2024-02-29 22:27:05 来源:产品展示

  2023年1月10日14时许,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宏泰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导致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5.85万元。

  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多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浙江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1·10”中毒事故是一起因未经规划、施工许可,占用通道非法建设污水处理设备,违反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8月18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浙江绍兴富强宏泰印染有限公司“1·10”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为清理高浓污水收集池剩余污水,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何国良(兼污水预处理站站长)组织污水预处理站员工金良、季百良进行抽水作业,因水带与潜水泵的接头脱开4次,未完成作业。

  何国良和金良重新把水带与潜水泵的接头接好,继续开展污水抽取作业,期间金良因手背受伤离开作业现场。

  何国良和季百良发现污泥房硫化氢报警器报警,季百良前往查看,30秒后返回途中昏倒。何国良将季百良拖出,在准备求助时也发生昏倒。期间,有毒气体扩散至临近污水处理站的染色车间内,导致正在进行机缸安装的俞永昌、俞智明、赵金尧、郑小泉四人昏倒在安装现场。

  地下调节池涌出的硫化氢、甲烷等气体遇周边非防爆电气引发闪爆,大量的白烟从调节池池口溢出。

  地下调节池底部长期覆盖大量污泥,存在大量含硫物质,在厌氧条件下产生的硫化氢气体封存于污泥内及悬浮在该调节池上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高浓废水池里的强酸性废水直接注入地下调节池,产生的放热和冲击扰动,将调节池内污泥由固液混合态逐渐转变成悬浊液态,导致污泥混合物中的硫化氢从液相转移至气相,同时注入的强酸性废水与污泥中的硫化物反应又生成硫化氢气体,导致溢出硫化氢气体浓度超过100ppm。在注入强酸性废水冲击力和池内气体热运动的共同作用下,大量硫化氢气体从地下调节池口溢出,并呈云团状扩散,导致地下调节池口附近的季百良、何国良两人中毒昏厥。同时在地面构筑物、“弄堂风”等因素的驱动下,硫化氢气体云团持续向染色车间扩散,导致车间内4名安装工吸入硫化氢也中毒昏厥。

  1.违规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企业建设污水处理站违反当地印染产业整治提升政策,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建设,与一分厂印染车间、周边2幢企业宿舍楼间距贴近。未按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未按照有关标准对调节池设置通风设施。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问不闻,未按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未达到法定时长。

  3.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污水处理站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不当,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不到位。

  4.工艺流程管理缺失。缺少硫酸加注量控制设备设施,缺少pH值控制措施,员工擅自改变加酸作业位置,加注硫酸过量,导致高浓度退浆废水呈强酸性;违反污水处理工序规定和污水池体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临时加装水泵将强酸性高浓度废水直接注入调节池。

  1. 何国俊,富强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一分厂实际控制人,2023年1月1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2. 何关木,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总经理,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3. 张国龙,富强宏泰公司安环科科长,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4. 何东森,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办公室主任,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5. 金良,富强宏泰公司一分厂污水处理站员工(池体管理员),2023年1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绍兴市柯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督促辖区内印染企业对污水处理环保设施组织并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委会牵头单位,未厘清印染企业污水处理设备长期存在的监管职责问题。

  我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曾于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改。与消防、交通等专门性安全生产法律相比,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法治保障作用。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如果说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过去这一年多的时间是一个观念转变、思想转变的过渡期、磨合期,或者是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各项相关工作的调整适应期,那么2023年,将全面开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新篇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贯彻落实精神,这次修法增加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强调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部门合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 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

  安全系统的维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很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加强关停措施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关停的情形,完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增加联合惩戒措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实施主体由以前只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对象由只惩戒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为同时惩戒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与违法行为情节有关的从业人员;惩戒方式上,在通报“黑名单”的单一手段的基础上,增加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最重要的包含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和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做评估,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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