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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坚持监测联网不要企图遮盖在线监测的“眼睛”

日期:2023-01-20 21:34:11 来源:客户案例

  原标题:【以案释法】坚持监测联网,不要企图遮盖在线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犇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坐落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97号的厂区进行查看,当事人首要从事一般固废处置,于2017年经过环保批阅,批阅规划为年处理一般固废12.3万吨,查看时现场正在组织生产,烟囱正在排放废气。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依照规则建有一套废水主动监测设备和一套废气主动监测设备,而现场查看时,当事人的废气主动监测设备中,一氧化碳和氯化氢因子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

  当事人在线监测设备未联网的行为现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和监测标准,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则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载。其间,要点排污单位应当装置、运用大气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转并依法揭露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要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依照规则装置、运用大气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测设备或许未依照规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的。

  我国法令规则,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装置、运用在线监测设备,并有责任坚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等。确保对要点企业要点污染物的在线监控,可以在污染物超支排放的第一时间发现,更及时的采纳办法阻止违法行为,消除损害,可以有用进步生态环境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功率。当事人尽管日常运转企业本身建造的在线监测设备,可是却没有与生态环境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及时收集到实时数据也无法传输到生态环境部分的监控平台上,使在线监测彻底失去了含义,达不到任何实时监测的作用。

  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显着违背相关法令的规则,我局对此进行了处分,期望当事人不要再心存侥幸,作出相似招摇撞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