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案例

首页 > 客户案例

《杭州市大气污染物归纳排放规范》(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4-20 20:41:46 来源:客户案例

  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则》《杭州市生态文明建造促进法令》等法令法规,推动生态文明建造,履行可继续发展战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进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引导工业企业出产工艺和污染源废气污染办理技能的前进,拟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则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监测与监督施行等要求。本规范颁布施行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职业型污染物排放规范中涉上述职业污染操控要求的,当其严于本规范或本规范未作规则的污染物项目时,履行国家和浙江省职业型排放规范的相关规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答应证要求严于本规范时,依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答应证履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月*日起履行本规范。

  本规范规则了杭州市行政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监测与监督施行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备规划、竣工环境保护检验、排污答应办理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办理。

  本规范适用于法令答应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树立污染源选址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则》、《杭州市生态文明建造促进法令》等法令、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则履行。

  本规范施行后,再行发布的国家或当地职业规范,按其适用规模规则的污染源履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不再履行本规范。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证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别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证文件,其新版别(包含一切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复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接连监测体系技能要求及检测办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办理台账及排污答应证履行陈述技能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能要求及检测办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接连监测体系技能要求及检测办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走漏检测与修正(LDAR)技能要求(试行)》

  各种出产进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阅或存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

  指在本办法规则的测定条件下,在便携式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催化氧化-非涣散红外吸收法上有呼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成果以碳计。

  指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浓度的数学加和。

  在表征VOCs整体排放情况时,依据职业特征和环境办理要求,可选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明)、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明)作为污染物操控项目。

  选用规则的监测办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丈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践作业中,应按预期剖析成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丈量,加和得出。

  选用规则的监测办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呼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含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经过缝隙、通风口、打开门窗和相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触摸,或经过密封资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绝的情况或作业办法。

  运用完好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距离绝所构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树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坚持封闭情况。

  有机液体作业(贮存)温度下的饱满蒸气压(压力),或许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为泡点蒸气压,依据GB/T 8017等相应测定办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作业(贮存)的有机液体,其作业(贮存)温度按终年的月平均气温大值核算。

  选用规则的监测办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走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明。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地点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 Kpa 时的情况。本规范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规范情况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越的限值,单位为 mg/m3。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越的限值,单位 kg/h。

  企业或出产设备法定鸿沟。若难以确认法定鸿沟,则指企业或出产设备实践占地鸿沟。

  依照HJ/T 55 确认的厂界监控点,依据污染物的排放、分散规则,当受条件约束,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接近厂界的方位。

  指规范情况下厂界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一小时内大值不得超越的限值,单位为mg/m3。

  将工艺设备、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运送至污染操控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运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触摸的体系。

  用于削减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燃烧设备、吸收设备、吸附设备、冷凝设备、生物处理设备、催化处理设备或许其他有用的污染物操控设备。

  指污染物操控设备处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经过一起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详细见式(1):

  当污染物操控设备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功率为多级处理的总功率,即以榜首级进口为“处理前”、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核算;当污染物操控设备处理多个来历的废气时,应以各来历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操控设备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核算;当污染物操控设备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新建污染源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1年12月31日起,履行表1中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氯化氰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该低于15m。

  4.2.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管其是否由同一出产工艺进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许高度之和,应兼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曾经两根的等效排气筒,顺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三根以上排气筒核算等效高度时,应选取不同等效次序核算的等效高度值中的小值作为等效排气筒高度。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核算办法参阅GB16297附录A。

  4.3.1 办理设备应先于出产设备发动前开机;应在出产设备运营全进程(包含发动、泊车、保护、毛病和检修等)坚持正常运转;应迟于出产设备泊车后且将出产设备或本身存积的污染物悉数进行净化处理后停机。

  4.3.2 办理设备应设置要害固定参数规划值和正常运转时操作参数目标规模数值。

  4.3.3 办理设备办理者应安排相关人员依照相关产品资料以及巡视查看的评价成果,及时替换失效的净化资料,赶快修正密封点的走漏以及损坏部件,如期替换润滑油及易耗件,定时整理设备和设备内的粘附物和存积物并对外外表进行保护。

  污染源应依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走漏检测与修正(LDAR)技能要求(试行)》履行设备与管线密封点走漏检测与修正作业。

  5.6.2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出产工序应设置有用密闭排气体系,变无安排排放为有安排排放。的确无法完成密闭的,应采纳其他污染操控办法。

  5.6.3 废气处理体系产生毛病或检修时,对应的出产工艺设备应中止运转,待检修结束后同步投入运用;出产工艺设备不能中止运转或不能及时中止运转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备或采纳其他代替办法。

  5.6.5 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污染物兼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规范适用于严厉的类别。

  5.6.6 企业应依照HJ 944或排污答应证的要求树立污染物排放操控台帐,并至少保存3年。

  6.1.1 依照有关法令和《环境监测办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则,污染源责任主体应树立监测准则,拟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展开自行监测。必要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分的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载,并发布监测成果。

  6.1.2 污染源排气筒应依照环境监测办理规则和技能规范的要求,规划、建造、保护性采样口、采样测验渠道和排污口标志。

  6.1.3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备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渠道;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备进口能够满意相关工艺及出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选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兼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4 施行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践运转工况相同,企业人员与监测人员都不该恣意改动其时的运转工况,企业应该供给工况数据的证明资料。

  6.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h样品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越的值,能够任何接连1h采样取得的平均值;或许在任何1h内以等时刻距离采样3个以上样品,核算平均值;关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刻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完成接连采样取得平均值,或以等时刻距离收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3 进入VOCs燃烧(燃烧、氧化)设备的废气需求弥补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响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运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燃烧炉燃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规范规则履行。

  进入VOCs燃烧(燃烧、氧化)设备中废气含氧量可满意本身燃烧、氧化反响需求,不需别的弥补空气的(燃烧器需求弥补空气助燃的在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合格断定依据,但设备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设备进口废气含氧量。

  6.3.1 厂界无安排排放监控点监测按HJ/T 55、HJ 194 、HJ 691的规则履行,依据污染物的排放、分散规则,当受条件约束,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厂界内侧接近厂界的方位。

  6.3.2 厂界无安排排放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设备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劣势向下1m,高度不低于1.5m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其浓度大值作为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

  6.4 在线 固定污染源装置污染物排放主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令和《污染源主动监控办理办法》和HJ 75中有关要求的规则履行。

  6.4.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接连监测体系的首要技能目标、检测项目及检测办法应依照HJ 76中有关要求的规则履行。

  6.4.3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接连监测体系经过检验并正常运转的,应依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时对主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和查核。

  6.4.4 固定污染源应依据办理部分相关要求装置接连主动监测设备,并满意国家或当地固定源在线监测体系技能规范。在线监测设备的办理和运用,依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履行。假如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出台新在线监测方针要求,则按新方针的有关规则履行。

  7.1本规范由市和区(县、市)及经济技能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分担任监督施行。

  7.2企业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分申报具有的污染物排放设备、处理设备及其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浓度,并供给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能资料。

  7.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该恪守本规范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要求,采纳必要的办法确保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转。各级环保部分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查看时,能够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成果,作为断定排污行为是否契合排放规范以及施行相关环境保护办理办法的依据。

  7.4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及其环境法律组织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办理责任的部分在展开企业法律查看时,选用DB3301/-2018附录B监测办法的仪器测得的总烃或非甲烷总烃浓度数值,作为判别是否超支的法律依据,其仪器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合格。

  7.5主动监控体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按规范运转后取得的有用数据,依照《杭州市生态文明建造促进法令》规则进行超支判别,作为非现场法律的依据。

  上一篇:上海: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征求意见稿)下一篇:福建:关于再次对《日子废物燃烧氮氧化物排放规范》强制性当地规范征求意见

  秸秆,作为一种农业废弃物,经过燃烧分化可为土地供给营养。但一起,大面积燃烧秸秆往往会伴生环境问题,会导致大气环境中PM2.5、烟尘的污染物含量在短时刻内快速升高,严峻的可影响到交通出行。

  4月12-13日,2023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作业会在宁波市奉化区举行。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深化打好三大战役攻坚举动计划,其将强化VOCs、NOx协同减排,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原料药制作、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要点,加强VOCs源头、进程、结尾全流程办理;继续推动钢铁、水泥职业超低排放改造,出台焦化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