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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25 06:33:51 来源:甲烷检测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运输槽车非法排放气化天然气行政公益诉讼案

  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7、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黔东南州某水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山东省荣成市张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运输槽车擅自将气化天然气(以下简称BOG)排放至大气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造成公共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运输槽车内残留的气化天然气规范回收处置,大大降低特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

  BOG的主要成分甲烷是重要的优质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也是温室气体之一。2018年,陕西省志丹县两家公司开始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天然气运输槽车将液化天然气运到目的地卸车后至再次充装前,槽车罐体内残留有因液化天然气相平衡或受热蒸发产生BOG,且罐体内气压值超过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时罐体气压0.15-0.2MPaG技术方面的要求的2倍以上。部分天然气运输槽车司机为节省在回收站排队等待释压时间,在到达液化天然气装卸站之前擅自打开罐体泄压阀门,释放BOG,降低罐体气压。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的规定。经专家估算,仅2021年,在志丹县因液化天然气装车释放的BOG约为3668吨,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量;且甲烷遇明火易引发爆炸,威胁过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3月,志丹县人大代表反映县城内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有几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影响环境等问题。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3月24日决定立案。经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书证材料、委托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3日,志丹县院组织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志丹县公安局、志丹县应急管理局、志丹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以及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代表召开磋商会,就如何整治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会后,上述4家行政机关联合印发《逐步加强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乱排乱放BOG整治工作方案》,强化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明确全面落实液化天然气生产、运输、使用企业的主体责任,强调发挥BOG回收企业的作用。在行政机关履职监管下,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签订《关于禁止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私自排放BOG的协议》,严格执行运输车辆二次装车前必须持有BOG回收企业出具的卸压证明的规定。志丹县BOG回收企业通过增加1倍的泄压端口,对罐体残留BOG实行有偿回收等措施,引导、鼓励液化天然气槽车到站泄压。

  整改后,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排放BOG行为开展突击检查,将在高速路口记录的液化天然气槽车压力表数值与BOG回收记录进行比对,未发现偷排现象。2022年7月12日,行政机关会同有关专家对BOG回收公司进行调研发现,2022年5至6月进入志丹县BOG回收企业的液化天然气槽车数量以及回收的BOG气体同比均增加9倍以上。

  2022年10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反映的问题,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赴辖区8个县区就BOG回收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报告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延安市委。2023年3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将BOG回收问题作为一项监督重点,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治理。

  液化天然气运输槽车擅自排放BOG,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还造成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诉前磋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多元共治、同题共答,推动企业主体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引导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到站规范泄压,实现运输槽车残留天然气回收利用,消除公共安全风险隐患,以检察履职推进减排降碳,助力绿色发展。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针对某一行业领域内都会存在的同类问题开展全面调查,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整治,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实现相关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具有光化学活性,管控不力易造成区域性温室气体污染。密云区十里堡镇是印刷企业集中区域,存在VOCs治理设施不达标问题,该镇印刷企业中有3家企业仅单一使用低效的光氧催化废气治理设施,有5家公司制作场所非甲烷总烃(指除甲烷外的可挥发碳氢化合物,属于VOCs的一种)浓度超标。相关印刷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密云区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相关线日立案。调查期间,密云区院及时开展实地调查,走访企业10余家,并与有关人员核实情况,收集周边居民意见建议,对印刷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全面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政府等相关的单位开展沟通座谈,了解印刷企业VOCs治理设施简单低效及排放超标的现状、问题原因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履职情况。

  2021年3月22日,密云区院向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印刷企业违法排污情况做查处,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格外的重视,制定了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公司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整治方案,对辖区内的70家印刷公司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委托北京市环境科学院对全区印刷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对5家企业拆除印刷生产设备做疏解退出,对32家不具备印刷生产能力的企业责令关停,对33家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制定《密云区VOCs综合治理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改造验收合格的印刷企业给予补助。通过全方面检查、监测,严肃惩治违反法律法规企业,促使企业达标排放,同时组织企业开展行业培训,积极宣传引导,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密云区院对部分印刷企业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升级改造完成情况开展“回头看”。经现场走访了解,改造升级的33家企业全部验收合格,2家装订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为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31家包装印刷企业改造升级为活性炭吸附加催化燃烧治理设施,排放浓度全部符合国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1家规模较大的印刷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陆续投入300万余元,进行密封性改造和局部围风改造,大幅度提高前端废气收集率,并采用“多级过滤+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模式,大幅度的提高末端废气净化率。该企业经过VOCs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降低至北京市排放限值的一半,体现了高效治污水平。

  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印刷企业都会存在的VOCs治理设施不达标、违法排放废气等问题,推进履职方式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向系统治理创新发展。通过个案检察建议推动印刷企业排污问题集中整治,形成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局面。积极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问题真整改、不反弹,助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无序发展问题,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履职。违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实现多部门联合治理、系统治理,引导地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绿色转型,规范发展循环经济。

  仙桃市长埫口镇318国道沿线有大量经营户无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由于工艺低级粗糙、缺乏环保设施,拆解过程中未依法处置或大量排放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氢氟碳化物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不利于减污降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3月初,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仙桃市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鉴于该线索牵涉面广,推动难度大,遂将线索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下简称汉江分院)。汉江分院于2021年3月26日、4月12日对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仙桃市商务局分别立案。经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阅档案资料,查明仙桃市长埫口镇沿318国道西起石剅湾村东至黄益村,有124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者无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现场电焊切割产生大量含氟化物、氯化物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遇水蒸气后易形成酸雨,腐蚀植物;固态废料未堆放在专门场所、拆解的部分塑料橡胶制品直接焚烧,产生大量氯化氢等有害化学气体;挥发性有机物未得到专业处置,易产生细颗粒物PM2.5及臭氧,易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报废机动车处理中产生的氢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未交由专业单位做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经营主体违法处置废物、违法排污问题负有监管职责,仙桃市商务局对无证经营及擅自拆解零部件回收利用问题负有监管职责。

  2021年3月30日、4月20日,汉江分院根据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向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仙桃市商务局制发检察建议。鉴于该产业涉及从业人员2000多人,仙桃市院主动向仙桃市委汇报。在仙桃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埫口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组成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经过专项整治,124家经营户中46户被取缔关停,78户于2021年6月搬进环评达标且具备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某公司场地经营。各经营户原作业场地被污染的土壤得到了无害化处置,遗留的2500余吨固态废料被清运至仙桃市垃圾焚烧站,处置用于发电。

  为妥善解决仙桃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中存在的资质经营、环境保护与居民就业问题,2021年8月4日,汉江分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经营业主和行业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讨论怎么样来规范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综合各方意见,2021年9月26日,汉江分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进源头治理。仙桃市政府积极统筹谋划,通过综合行政执法监管、与经营业主进行多轮磋商等方式,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优化了相关企业经营方案;吸收部分无资质经营者为别的企业员工,解决了就业问题;制定优惠政策,吸引2家有拆解资质的企业入驻,促使该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进入规范发展轨道。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循环经济,应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严控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氢氟碳化物等物质的排放,防范二次污染。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督促相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整改外,还引入公众评价机制,召开公开听证会,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有效督促行政机关进行系统治理,促进地方产业绿色转型,降低地区碳排放,服务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大局。

  针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非法倾倒污泥长期污染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比较有效举措消除污染。结合办案,助推行政机关制定污泥处置减污降碳方案,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

  青岛市黄岛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某生物质厂压滤后运往热电厂进行焚烧处理,进而实现无害化处置。后因污泥数量过大,热电厂无法全部消化处置,该生物质厂又无污泥存储场地,该厂经理刘某遂安排崔某某将污泥外运非法倾倒。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崔某某指使仲某等人将涉案污泥倾倒在黄岛区部分村落周边的矿坑、林地和荒山等地点,面积约1000余平方米,共计9000余吨。上述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违反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471.97万元。

  2022年9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将仲某等5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一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岛区院)审核检查起诉。经调查发现,涉案污泥主要为工业污泥,含有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长期暴露在环境中会逐渐释放进入土壤等环境介质中,影响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在空气中的污泥在厌氧发酵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会加重温室效应,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损害。

  2022年11月8日,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人黄岛区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黄岛区院支持参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督促赔偿权利人追加上述生物质厂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采纳了检察机关上述意见。黄岛区院在后续跟进监督中发现,现场污泥一直未得到及时全面清理,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黄岛区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其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未依法履行污染物监管及处置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黄岛区院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于同年1月31日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清理。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建议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督促相关主体接着来进行清理、修复工作,并推动于同年2月17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修复完成后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被污染自然环境得到一定效果修复。对于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部分,根据评估意见,赔偿义务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万元。

  黄岛区院在办案中发现,非法倾倒污泥问题的出现既与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有关,也与污泥解决能力不足和资源化利用率低密切相关。因污泥无法独立燃烧,该区污泥处置主要采取污泥与煤炭混合焚烧方式,每年产生约二氧化碳100万吨。为提升减污降碳效果,黄岛区院于2023年1月31日向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污泥去向、用途和用量进行全过程管控,采取措施实现污泥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和低碳排放。2023年2月24日,黄岛区院召开听证会,就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问题听取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各方意见。听证会后,城市管理局制定专门方案:由生物质厂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企业以干化后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方式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无机渣土用于制作“加气砖”等建筑材料和水泥辅料等,焚烧产生的热能、蒸汽用于发电、轮胎生产等,实现污泥变废为宝。

  经协同焚烧实验,共焚烧含水率40%的污泥964.32吨,含水率60%的污泥573.12吨,各项环保指标均达国家标准。经专业机构测算,此种焚烧方式产生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与污泥煤炭混合焚烧方式相比将减少50%左右。2023年4月21日,黄岛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项会议通过上述方案,并参考2019至2021年污泥处置成本审计成果,提高污泥处置费用,提升污泥处置企业积极性。黄岛区的污泥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将投入约4000万元用于污泥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正式运营后日均污泥处置能力将由300吨提升至600吨,年无害化处置能力将超过20万吨,实现辖区污泥“日产日清”。

  工业污泥含有的有害物质会影响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在空气中的污泥在厌氧发酵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来源。对于非法倾倒污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全面落实生态修复责任。针对辖区污泥处置能力不够、资源化利用率低和传统焚烧方式不利于实现降碳目标等问题,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等参与办案,合力推动辖区内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以高质效办案助力非法倾倒污泥问题源头治理。

  针对非法破坏湿地生态资源,导致湿地固碳功能和碳汇潜力下降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完善常态化机制,保护湿地固碳释氧生态服务功能。

  吉林向海湿地位于吉林省通榆县西北部,总面积105467公顷,其中湿地面积11369.47公顷,是第一批被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重要固碳释氧服务功能。向海湿地生态系统相对脆弱,但违法开垦湿地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湿地面积减少,部分地区出现沙化现象,严重影响湿地固碳功能和碳汇潜力。

  2023年3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城市院)通过建立的“湿地保护天眼”空天大数据应用平台,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巡查发现向海湿地被违法开垦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鉴于向海湿地地处通榆县辖区内,白城市院遂将案件线索交由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榆县院)办理。

  2023年4月12日,通榆县院决定对本案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委托专业机构对卫星遥感数据信息进行解读分析等,查明被违法开垦破坏湿地面积为105.667亩;同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湿地界定规则、湿地受损程度、湿地恢复方式等问题进行辅助指导。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向海保护区管理局)对向海湿地非法开垦具有行政监管职责。该局未全面履行案涉围垦湿地保护监管职责,致使湿地生态破坏,湿地固碳功能和碳汇潜力减弱,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3年4月21日,通榆县院依法对向海保护区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湿地。

  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海保护区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家、工作人员多次赴现场实地调查。经专家评估,因案涉湿地已被耕种,湿地表层被破坏,无法自然恢复生态服务功能,但案涉违法情形出现时间较短,播撒草籽能够在较短的几个月内恢复湿地受损植被,湿地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较小,建议通过播撒草籽等方式进行人工恢复。

  2023年4月25日,向海保护区管理局对案涉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罚款,通榆县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吉林省向海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5月14日,向海保护区管理局依据专家意见督促违法行为人对案涉105.667亩湿地播撒草籽,完成了人工恢复。2023年5月19日,通榆县院与向海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对恢复成效进行了验收。

  为加强湿地保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中发现的湿地围垦问题,以立法建议形式积极推动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完善湿地保护地方立法。

  湿地是碳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全球气候变化,实现我国“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空天大数据应用平台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湿地保护职责,促进湿地固碳释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服务“双碳”战略方面的积极担当和作为。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企业篡改环境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要求涉案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减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引导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现企业绿色转型。

  2021年6月27日,沭阳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沭阳某新材料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均存在篡改参数情况,其中二氧化硫校准曲线、氮氧化物、氧含量量程、尘度系数、烟道截面积、标准过量空气系数等参数多次被修改。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规定。后沭阳县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玻璃熔窑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超标。氮氧化物中的氧化亚氮系温室气体之一,其升温潜能是二氧化碳的300倍。经检测机构评估,该公司排放废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83万元。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沭阳县院)决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案发后该公司已从燃烧重油转为燃烧天然气,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设备参数均已恢复,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同年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同年12月3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沭阳县院参与支持磋商,并从侵权法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发表意见,促进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向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分四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2万元;投资不少于291万元用于实施三个替代性修复项目,分别为光伏发电项目、余热发电项目及提标改造项目,实施清洁化改造;对污染进行深度治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该协议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

  目前,该公司已如期缴纳前两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0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玻璃熔窑烟气余热发电项目,2022年度光伏发电节约标准煤千余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7030吨;完成选择性催化还原废气超低排放提标改造项目,2022年度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废气减排量446.13吨,氮氧化物减排量为653.88吨。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检察机关针对篡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引导涉案企业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气体排放,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经济发展中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

  违法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导致林地固碳功能受到破坏,通过补植复绿无法弥补生态环境受到侵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的,可以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5月,黔东南州某水司作为剑河县南甲水库和黎平县长溪水库的项目业主方,在修建剑河县南甲水库、黎平县长溪水库项目过程中,超出征收范围非法占用林地。经鉴定,剑河县南甲水库项目非法占用林地共计72.66亩,黎平县长溪水库项目非法占用林地16.3215亩,造成林木蓄积量损失共85.2立方米。案发后,该公司补办了林地占用手续,涉案工程占地范围均获批准。

  2022年5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剑河县院)在办理黔东南州某水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水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该水司非法占用两县辖区内林地,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剑河县院进行管辖。剑河县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并于次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剑河县院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2020年5月,黔东南州某水司在修建剑河县南甲水库项目、黎平县长溪水库项目过程中,超出征收范围非法占用林地,后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补植复绿方案,投入补植复绿资金34.3万元,补植树木4857株,播撒草种115千克,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但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致使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虽进行了补植复绿,但补种的树木为幼树,补植复绿周期长,固碳能力较低,造成了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

  2022年12月29日,剑河县院邀请人大代表、社区代表作为听证员,办案民警、第三方评估人员、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涉案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人员参与,就如何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及涉案企业如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经听证一致认为,固碳能力等功能损失具有独立的生态价值,涉案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购买碳汇方式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切实可行。经释法说理,该水司表示愿意认购林业碳汇,用于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剑河县院委托县林业局对黔东南州某水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固碳释氧功能损失进行评估。根据委托,县林业局按剑河县2006-2016年造林碳汇项目(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设计文本中碳减排量测算,黔东南州某水司违法占用林地造成碳汇功能损失为1423.70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造成固碳释氧功能损失85422.24元。后剑河县院与该水司达成购买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现该水司已自愿认购折合人民币85422.24元的碳减排量。

  剑河县院以此为契机,与县林业局联合建立剑河县司法碳汇助推乡村振兴实践基地,推动剑河县委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碳汇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检察办案适用认购碳汇替代生态损害赔偿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县人民政府出台《剑河县林业碳汇案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林碳汇案件资金可以用于造林护林,助力乡村振兴。2023年3月,剑河县人民政府首次将包含本案在内的碳汇案件认购款13.7万元发放给林农用于造林护林,涉碳汇林144亩。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严重影响林木的固碳释氧功能。为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弥补生态环境受到侵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当事人自愿原则,以认购碳汇的方式让涉案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开展深入沟通协作,推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碳汇基金管理和使用,释放“碳汇红利”,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办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生态系统损害修复方式,在提出补种树木等修复方案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森林资源在固碳增汇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以实现对受损林木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双重保护。

  2018年11月27日,被告单位四川雅安某索道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道公司)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可采伐杂木)后,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开展索道相关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2019年7月至11月间,该索道公司在建设客运、货运索道的过程中,雇用当地村民对索道线路范围进行清表砍伐,公司负责人林某辉明知客运索道支架旁及货运索道线路清表范围内的植物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仍然指使当地村民砍伐所有树木,并就地掩埋或丢弃。经鉴定,本案共造成索道项目范围内40株珙桐被砍伐,当地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量化价值达94万余元。

  2021年5月19日,荥经县公安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对龙苍沟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侦查。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事宜联席会议纪要》,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11月18日移送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昌铁检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中,因索道公司对荥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涉案珙桐株数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西昌铁检院经审查并咨询四川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专家,认为珙桐系丛生植物,索道公司异议有一定道理,遂于2022年4月14日重新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伐珙桐株数进行鉴定,并与鉴定人员赴案发现场综合评估,最终确认索道公司共造成40株珙桐被砍伐。同时发现,林某辉等人系受索道公司安排砍伐珙桐,本案为单位犯罪,遂追加索道公司为被告单位。

  西昌铁检院审查后认为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经公告后,于2022年7月18日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索道公司、负责人林某辉、民工胡某林、郑某祥、王某全、李某康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索道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根据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本案已不具备原址补种修复的条件,需进行异地、异种修复。故要求索道公司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荥经县兰家山生态破坏警示林教育基地,补种胸径12厘米的小叶桢楠51株,并按照要求管护3年,确保存活率达到80%以上,如不履行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万余元;并诉求该公司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量化价值共计94万余元。

  2022年10月21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判决支持了西昌铁检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索道公司罚金十万元;林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单位索道公司和被告人林某辉等5人当庭认罪服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款94万余元已全部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5000吨。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森林的固碳增汇功能是缓解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上升和全球气候变暖的有效途径。大熊猫国家公园横跨川陕甘三省,对加强大熊猫及其伞护的生物多样性和典型生态脆弱区整体保护、打造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意义重大。案发地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是国内面积最大的野生珙桐连片分布地,具有重要的资源稀缺性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清表砍伐破坏了野生珙桐原生生态系统,直接导致森林固碳功能下降。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以补种树木方式替代性修复森林资源,还探索以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方式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以司法碳汇的“刚需”,有效推动森林固碳功能修复和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地落实。

  森林资源犯罪损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检察机关应强化综合履职,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综合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合理确定赔偿系数。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规范运用认购林业碳汇、异地补植复绿等修复方式,维护太湖流域生态环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姚江山生态林带位于太湖流域。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子、盛某宾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合伙从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二人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8.6287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0元,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金额为7090元。

  2021年12月24日,苏州市林业局虎丘分局将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线索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要求对被砍伐林木的树种、数量、根径尺寸等重要证据勘查固定。同时,滥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森林资源,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对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评估。鉴定机构综合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0元,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为7090元。

  202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江某子、盛某宾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针对被告人盛某宾提出有一周时间未参与砍伐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盛某宾与江某子合伙砍伐林木,其在离开期间未阻止江某子继续滥伐林木,且返回后仍继续参与滥伐,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经释法说理,江某子、盛某宾、孟某三人均认罪认罚。鉴于孟某系收购林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主动认购碳汇108吨,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苏州市生态公益修复基地碳汇林植物养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被告人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损害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30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二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多次持续砍伐太湖周边林木近400棵,具有破坏森林生态的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修复环境,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等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一定系数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检察机关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属地街道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而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10年左右,在此期间生态固碳损失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形式实现。2023年3月10日,经法院组织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解,检察机关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综合考虑原址无法完全修复、当事人从事林木收购相关职业具有补植复绿的便利条件等因素,由二被告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18万余元。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目前,二被告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并开展劳务代偿52个工时。

  2023年3月31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江某子、盛某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均适用缓刑。

  太湖流域沿湖生态林带属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对构建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一体化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职能,综合考虑滥伐林木持续时间、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自觉融入“双碳”国家战略,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量化,由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有效解决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同时,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区位优势,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确保碳汇认购过程的合法、合规、高效、透明,为实现“双碳”国家战略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检察助力。

  山东省荣成市张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应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检察职能,在打击犯罪同时,深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在增殖放流不足以修复海洋生态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化的基础上,经科学论证可探索使用海草种植作为补充替代性修复方式,发挥海草“固碳释氧”的天然优势,改善近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022年5月20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毕某卫等10人违反山东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驾驶两艘三无渔船到我国黄海海域81海区4次捕捞良鱼、刀鱼等重约20700斤,后销售获利共计293800元。其中,5月30日17时许,张某临时联系刘某、许某松等4人帮忙转运非法捕捞渔获物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毕某卫箱式货车上查获6120斤新鲜良鱼,后进行了拍卖,经价格认定价值110160元。

  荣成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侦查,8月17日以张某、王某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请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荣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4日荣成市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张某、王某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月29日,荣成市公安局以张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毕某卫、刘某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荣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海洋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1月24日,荣成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调查,同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毕某卫等5人与张某等人在休渔前商定渔获物的转卸和出售事宜,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而刘某等4人系张某非法捕捞后临时联系转卸、收购,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3年1月19日,荣成市检察院以张某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刘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荣成市法院提起公诉。张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2月1日,对于本案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情况,荣成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教授出具专家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非法捕捞案件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等规定,专家提出采用增殖放流或者海草种植方式进行海洋渔业资源恢复或者赔偿修复费用1060979.2元。针对专家意见,荣成市检察院走访了海洋渔业部门,了解到增殖放流方式存在鱼苗种类单一、易损伤等问题,通过查询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相关规定,确定可以通过栖息地修复等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遂组织专家咨询会对海草床生态修复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作研究论证。专家论证认为,种植海草有利于提升近海生态系统健康水平和服务功能,具有养护鱼类生长环境、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的优势,同时具有较高的固碳能力,是重要的“蓝碳”生态系统。鳗草是温带优势海草种类和最主要的海草床生态修复物种,适宜威海近海海域种植。

  2023年2月15日,荣成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等1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等人采用增殖放流或者海草种植的方法进行海洋渔业资源修复,如不能修复,赔偿修复费用1060979.2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4月1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承担修复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3人罚金二万元;因许某松死亡终止审理。

  判决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现张某等10人已与鳗草种植试点单位荣成某集团签订了委托鳗草种植协议,并着手种植鳗草。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造成渔业资源的流失,还会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有效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根据事前是否存在通谋,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确保罚当其罪。在办案中强化内部监督线索移送,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发挥了刑事检察打击犯罪职能,又促使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在传统增殖放流修复方式基础上根据实际调研,探索创新海草种植修复方式,以达到养护鱼类生长环境,更好修复海洋生态的目的。检察机关结合本地海域特色,通过充分论证引导行为人采取增殖放流或海草种植方式修复近海生态环境,有效发挥海草固碳释氧能力和资源养护优势,遏制海草床退化,保护生物多样性,融入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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