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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28 18:52:44 来源:行业资讯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管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2023年6月2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细则》(吉建规〔2023〕3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2006年,我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出台《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细则》,近年来该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不符合质量检验活动管理实际要求。对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省住建厅出台了《关于逐步加强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优化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细则的补充,同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2023年3月31日,发布质量检测新资质标准。省住建厅依据该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修订完善了我省实施细则,形成《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七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管理;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部分跨区域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质量难以保证,必须予以规范。《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对跨地区开展的检测活动,应保证检测试样送检的及时性、有效性。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相关检测活动重点监管。第十六条明确,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保证分支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住建部57号令没有规定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细则》对此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十一条规定了培训考核机构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检测人员应具备的从业条件和继续教育要求。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其质量行为对检测活动影响较大,是检测市场乱象的根源之一,必须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并支付质量检验费用。不得随意压价,以低于检测成本的价格签订委托合同,影响检测质量。

  《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检测原始记录、电子数据和图像保存、桩基础检测数据及图像上传有关要求进行明确,确保检测质量可追溯,便于主管部门有效监管。

  《细则》第三章中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单位,第三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