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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济宁公布6起典型案例其中金乡一例

日期:2024-04-09 01:34:31 来源:复合气体检测仪

  为切实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深入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现公布一季度第二批6起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济宁市应急局对山东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9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应急厅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的要求,对山东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当日检查发现: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21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压缩或液化气体)经营。出售压缩或液化气体总计人民币34840元。该公司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山东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484万元。3、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二:梁山县应急局对某涂料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3日,梁山县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防范管理工作要求,对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察觉缺陷如下:1.该公司生产装置正在由承包单位做焊接作业,但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安排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张某某作为公司CEO负有主管责任,汤某某作为车间主任负有直接责任;2.该公司设置7类岗位人员,但未依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该公司为一般化工企业,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2024年3月2日办理了临时用电作业,但未依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并限期完成问题隐患整改。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CEO张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车间主任汤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曲阜市应急局对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2日,曲阜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未执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未开具作业票);2、该加油站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鞋)。

  该公司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汶上县应急局对汶上县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3日,汶上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发现:1.生产车间停炉区域氯气检测报警器损坏;2.编号DH2024010001动火作业票中接收交底人中缺少监护人签字,安全措施未依据企业真实的情况确认。

  该企业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的规定;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理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 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金乡县应急局对济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9日,金乡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化验室新进化验员杨某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另案处理),该张某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对化验室新进化验员杨某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前完成问题整改。

  该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兖州区应急局对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行政处罚案

  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