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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企业被罚!因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联网及验收有哪些要求?

日期:2024-02-06 03:41:29 来源:常见问题

  常州某企业因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不够重视,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罚款,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

  近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及联网情况做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同时列入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该企业需开展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新北分中心自2023年3月起多次督促该公司进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企业均未有实质性落实,监控中心将该线索移交执法局后,经执法局现场调查,该企业未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指南需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放污染物前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联网工作;

  排污单位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在接到联网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对于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验收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等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现已立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中明确要求进行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应由排污单位自主验收。

  排污单位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相关开展自主验收。同时为了保证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比对监测,且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若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应对自动监测设备做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立即处理不正常的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