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首页 > 新闻动态 > 常见问题

典型案例 3 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依规定验收案

日期:2023-09-16 09:08:52 来源:常见问题

  原标题:典型案例 3 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依规定验收案

  2022年6月1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总投资145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饲料添加剂、兽药、饲料。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厂区内安装有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由DW001排放口排至天宇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该公司属于2021年天津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并且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因此,该公司于2021年9月在DW001排放口安装水质在线日对在线监测设备做联网。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在线台数据采集传输仪(型号:TY-001型)、1台pH检测仪、1台L-1A1型超声波明渠流量计、1台氢氦水质在线台COD水质在线型水质自动采样器。按照市局下发的《2022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2年,该公司仍属于天津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DW001排放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仍未完成验收工作。

  2022年6月8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依规定验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2022年6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年7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该公司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罚款,该公司始终未提出申辩意见。

  “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依规定验收”的认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正常运行。”按照《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完成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后60个自然日内,重点排污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工作,且验收合格。该公司属于2021年天津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并且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因此,该公司于2021年9月在DW001排放口安装水质在线日对在线监测设备做联网。按照市局下发的《2022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该公司仍属于天津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需按照规定于联网后60个自然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截至2022年6月1日,该公司仍未完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前述行为符合《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

  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依规定验收”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前述规定,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一千块钱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法律适用正确。

  本案违法事实调查详细清楚,执法程序完整规范,相关证据材料充足且形成闭环,在下达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分别进行了集体讨论,充足表现了执法的程序化、合法化、精细化;同时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的宣讲,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执法与普法并行。

  1、严格执法,确保案件严谨性。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2、坚持执法与普法并行,提升公司知法守法意识。在今后执法工作中,将普法作为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执法与普法同步,在检查过程中不仅给企业纠错,还要给企业灌输法律知识,让企业知法、守法,逐步的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